我在2017年上半年办了一张浦发银行信用卡,当然办理的时候 银行人员并没有告知信用卡消费超过2000会自动开启分期还款业务,自动分期的时候也没有收到短信提醒,因为信用卡较多并没有注意到有分期的业务,直到2018年8月6号左右 我又有一次1万3的消费 又给我自动分期之后 才收到短信提示,后来我打电话投诉 银行那边退还了我 利息跟手续费共计2800多 虽然退还了,但是我想知道 他们有没有涉嫌什么违法行为?我可以依法追究他们的什么法律责任?
2025-10-14 19:22首先,您的情况可能涉及信用卡服务合同中关于分期付款条款和条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在您所提到的情况下,如果该银行未能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即未明确告知信用卡消费超过2000元时会自动开启分期还款业务,并且没有及时通知持卡人进行分期操作,这可能会构成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 此外,如果您认为该银行的行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因此,您可以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举报或投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法律规定及处理方法可能因地区而异,请根据具体情况咨询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