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液管有异物赔偿案例

2019-09-2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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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红星新闻3月27日消息:孙女士的孩子因为高热于3月17日就诊于吉林省吉林市某三家医院,住院输液治疗时,孙女士发现输液管内有一根长约2厘米的头发。事件发生后,护士及时更换液体,并未解释输液管内何以出现头发。孙女士向院方投诉后,药监局、卫生局介入事件处理。3月26日孙女士收到院方书面回复。回复意见称:针对静点管中的头发是否有污染,潜伏期家属可依法申请行政部门调查及申请进行鉴定我院予以配合;针对患者家属提出赔偿要求,根据《吉林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22号)》之规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院尊重并履行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 以上为网传图片,头发位于墨菲斯滴管处。 网传信息显示,因输液管内可见异物,医患争议发生后,院方已积极回应,书面回复患方,因赔偿数额争议较大,双方未能和解。该事件医患双方会经过何种途径解决,以及会达成何种解决方案,笔者不予评析,就本案中涉及到的医院管理问题和医院该不该赔的问题,简评一二。 一、输液管内异物来自哪里? 通过网传图片,可见输液管内异物为一段长约2厘米的头发。异物性质可排除输液器材质有关的材料,为外来异物,来源途径可能为输液器生产过程、静脉用药加药过程、液体生产过程。第一种可能性最大,理由是,长度达2厘米且柔软的头发难以通过加药的过程进入液体,即使是之前的直形针头也很难做到,何况现在广泛使用的是能尽量减少异物进入的侧孔式针头。液体生产过程虽然也有异物进入的可能,但如果有异物进入液体中,则异物最有可能留存在输液袋内而难以进入输液器,仍然是侧孔针头并有过滤器遮挡的原因。 二、如何看待医院管理缺陷 如上分析,头发在院内工作环节进入输液器的可能性非常小,那这是不是说明医院在输液器异物这个问题上不存在过错呢,非也。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实施静脉输液治疗,应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对药品、输液器具等都要进行检查,药品有效期、液体是否澄清透明,是否有异物、输液器具是否无菌包装密闭良好、有无漏气、输液管是否通畅等都属于查对范围。院方未严格执行核心制度导致使用可见异物留存的输液器具,确实存在过错。 三、100万的赔偿,给不给? 孙女士提出100万的赔偿要求,不知是谁给了她这样的勇气,为母则刚,不是这么解的!根据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赔偿的原则是填平原则,即被侵权人有多少损失,侵权人予以填平,以恢复到其未被侵权的状态。孙女士的孩子在医院治疗肺炎,输液管内发现头发,院方确实存在过错,但该过错是否造成患儿损害,以一般生活经验难以得出结论,患儿亦未出现类似输液反应的表现,远期是否遗留损害或存在风险,应该通过科学的手段进行验证,比如委托司法鉴定。如果依法定程序进行司法鉴定能够认定输液异物导致患儿受到损害,则因该损害导致的损失都属于医方应该赔偿的范围。如果无法确认患儿存在因输液异物导致的损害,则患方损害赔偿的主张不赢得到支持。还是那句话,使我们负有赔偿义务的,不是因为有损害,也不是因为有过程,而是因为有过错,且过错引发了损害。

2019-09-24 08: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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