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民营单位工作,和原单位辞职被拒,要求赔偿未提前半年提出辞职和外出学习的费用,后经协商,形成了下方的协议,我因急于解除劳动合同签署了协议,但未能完全履行协议上要求的工作满一个月,大概差13天左右,我想问这分协议是否能成为起诉我的依据?
2025-01-16 07:54关于您与前单位就离职事宜达成的协议,以及您的不满,我们应当谨慎处理。首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有权享有提前通知的权利,即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不需支付违约金。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通知或签订书面文件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次,协议中的“差13天”并不意味着该部分条款已经无效或者无法执行。实际上,如果该约定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那么这个约定是有效的。此外,即使存在一些瑕疵(如时间限制),只要这一规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影响整个协议的有效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确实因为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例如工作未达到满一个月,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您详细阅读协议并仔细评估自己的情况,必要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