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期限过的冤假错案怎么办?1995年检察院说说我贪污26000元,判刑5年。26000元中,工程结束后做工程方给我一个一万块的支票,这个钱我拿了。另16000块我没拿。检察院听信xxx的口头污告,说我用他的三张支票兑换了16000元。没有其它实证据。这样的案子,我能讨回公道吗?
2025-08-11 03:20根据您的描述,您可能面临的是贪污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如果您认为自己被错误定罪并受到惩罚,您可以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您的案件已经过了法定的申诉期限,那么您可能无法再提起国家赔偿请求。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您尽快与律师联系,了解您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并考虑是否需要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