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7年三月底入职到现在公司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签合同时是试用期两个月结束后缴纳的,现在公司同意给我补交转正之后的社保,我以单位没有给我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的,我看了一下按照劳动法公司还应该给我经济补偿但是他们不接受除了补交社保以外的经济补偿,我该怎么办
2025-04-23 13: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您认为公司未给您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您可以依据这一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是否包含社会保险缴费期限是一个争议点,具体应视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而定。 如果您选择继续工作并希望获得经济补偿,建议与公司沟通并详细记录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发放情况、加班时间等,并要求公司提供书面证明或文件作为证据。如果公司拒绝提供这些信息,您可以考虑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调解或者直接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请注意,上述建议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差异和实际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请务必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