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和小李是同事,2000年10月小王向小李借款2万元,后小王去外地工作3年,其间,两人虽一直有联系,但未提还钱之事。2003年12月30日,小王回到家,小李找到小王,要求还钱,小王表示尽快,并在原借条上写下“2004年1月13日前还清”。2004年1月18日,小李找到小王要求还钱时,小王称其债务早已过诉讼时效,不用返还。

2020-11-26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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