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请产前假,12月31日生育。产假结束后因带孩子不能上班,社保报销后与公司清算生育金,被告知2017年11月我已离职,期间社保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公司只是好心帮我代缴。
2025-09-18 17:20您好!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您的生育权应当得到保障。关于社保费用的问题,建议您可以向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和解决。同时,也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