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北京投保,产假休青岛的产假。只有走的北京生育津贴,青岛公司以青人社发 〔2011〕26 号文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职工生育津贴按60%计发;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职工津贴按300%计发,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比如公司今天人员平均收入6000,去年是5000,就不给补,除非达到15000以上才给补差价。而且还考虑再给员工降低工资。之前北京招聘过去的同事,月薪17100,说由于公司北京无项目了,让回青岛,工资已经降低过一次到9800,产假一分钱补助没有。口口声声说青岛公司没有补差价一说。仲裁胜诉多少?
2017-10-24 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