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原告被告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仲裁裁决明确存在,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后不作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第二次开庭审理后也未在期限7日内提出追加第三人的决定,时过一个月后当事人催问判决书下达时间时,法院再告知要追加第三人,无言是增加了劳动者的诉累,法院这一做法是否有违法官的执业规范?根据庭审的过程和法院作出的不合符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程序的决定,法院有与被诉用人单位沆瀣一气之嫌。能投诉法院吗?

2019-07-14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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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建议您向上级法院或检察机关反映该问题,希望可以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2019-07-14 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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