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请教一下,这里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具体指什么?我和房东签了3年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就是手机发短信沟通价格和期限的,期间我是有提到至少还要租2年,房东没有明确回复我续租期限,然后谈好价格就续租了,请问这个是否是不定期租赁

2019-07-24 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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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明确期限; 2、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2019-07-24 23: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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