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13455663841的马先生。今天我分两次进行了房产咨询,律师你好,我是1992年结婚的,结婚时我家的房子是使用权房,户主是我父亲,1999年,我父亲用他的工龄买下了产权,产证上是我父亲、母亲和我三个人的名字。请问:这个产权房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我和我老婆离婚的话,我家的房子我老婆有份吗?您的答复是:没有。第二次我咨询的是:我家的房子产权证上有我三分之一的名份,买产权房时,是我和老婆结婚以后,这属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你的答复是:这三分之一属于你们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两次答复不一样?

2025-07-04 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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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马先生, 首先感谢您向我咨询关于房产的问题。关于您的第一封信件中提到的房产情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使用权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为产权房后,通常被视为共同财产。因此,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第二封信件中的问题,即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可以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在婚前购买的房产,除非有明确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一般不被认为是共同财产。然而,如果婚后通过赠与、继承等方式获得的房产,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此外,即使婚后取得的房产,但如果其份额较大,且婚后的增值部分较多,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的一部分。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的信息,请提供更多的细节或者补充其他相关资料。我会尽力帮助您解答疑惑,并为您提供专业的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2025-07-04 08: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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