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迟延交上税不

2019-10-23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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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故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严格限定在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因此,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同时向其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则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就应要求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如果申请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的,法院可拒付执行案款;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收取债权的一方应向对方开具相应金额发票的,被执行人要求申请执行人开具发票的,此时法院不应支持,如申请执行人拒不开具发票的,法院也不能据此拒付执行案款。

2019-10-23 07:5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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