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6号,从小区门口有一栋楼,从楼上掉下一个桌子,当事人脑袋被砸伤,当事人21岁,受伤后马上就报警了,但是没有查到人,当事人想委托律师代理提起诉讼,起诉那栋楼的住户,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27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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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如果当事人无法找到坠落物的所有者,那么可以考虑向法院申请追加其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警方协助调查。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收集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的陈述等。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2025-04-21 06: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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