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这边有这样的一个事情。本人在1988年在司法见证下(有见证书)跟第三人购买一处房屋,并且在1988年、1990年分别依法办理登记了土地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但房屋当时是第一任房主与第三人曾有过买卖纠纷,第一任房主因借债抵押房屋,最后无法偿还,房屋由法院公证归第三人所有(有当年法院判决书)。现在第一任房主以持有1975年改革前的旧房契,声张权属。当地政府认为是权属纠纷,但是所有证据确凿,本人自1988年购买以来一直使用至今,街坊邻居有证明。我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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