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学校在编人员,2013年底通过研究生人才引进进入某区高中任教,任教三年,现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教委提出辞呈,教委以服务期限不到五年为由,向我索要违约金两万,但当年的招聘简章和我签定的劳动协议上并没有服务年限这一说法,并且我有同事和我一起入职,前一段时间提出辞职,教委并没向她索要违约金。针对我的情况,我该怎样维护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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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违法,建议不予理会,或者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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