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诉讼生效后的劳动仲裁调解书理由: 1、本人以海丰公司出具的8月1日―9月15日的工资低于基本工资报酬和工资单存在不实行为,导致误判要求重新判决。 2、仲裁调解的款项为公司出具的两份工资单余额相加,即:21661.5+735.8=22397元,公司以本人在国外秘鲁借款一项未扣款,因此未支付仲裁调解剩余金额633元,公司对2016年10月27日―2017年7月31日的工资单仲裁调解产生争议,本人同意对2016年10月27日―2017年7月31日工资单重新审理,因此本人未申请强制执行,本人对公司机票费用一项进行诉讼, 老师你好,请问法院会受理的可能性大吗?
2017-12-28 2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