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我结婚,当时老房子还没有动迁,宅基地是我婆婆的名字,我婚后户口还是在娘家没有迁入,2012年动迁后分了4套房子,其中一套是我婆婆和我女儿的名字、两套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还有一套是我老公我和我女儿我们3个人的名字。现因近两年老公和我长期没有共同语言夫妻生活也不和谐大概一月一次而已,我想协议离婚。 第一:房子因为是原来老房子动迁得来的,正常法律上来说我的份额有多少? 第二:孩子已经11周岁她的抚养费怎么算?
2025-02-12 00:00尊敬的用户,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的婚姻关系于2005年成立,并且在2012年动迁时分得了四套房产,包括一套由您婆婆和您女儿共有、两套由您丈夫一人所有以及一套三人的共有房产。 关于房产份额的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一方婚前购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但若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或者赠与给对方的,则可以按照等额原则进行分割。 如果您认为这套房属于您的婚前财产(即未通过拆迁获得),那么您可以要求法院确认其为您的个人财产,并判决将其归您所有。 关于孩子的抚养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因此,在离婚过程中,孩子的抚养权通常会根据子女的真实意愿来决定,同时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家庭环境等因素。 请您注意,以上解答仅供参考,具体细节需要结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如果您有更详细或特殊的情况,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以便得到更为准确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