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把不起诉书送达被害人什么问题
15天前《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如果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提出抗诉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 因此,如果检察院没有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可能是因为以下原因。 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然而,如果检察院在送达过程中存在错误或疏忽,如未按要求的方式送达等,可能会导致文书未能送达给正确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意见。有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同意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他们有权对决定提出不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检察官需要与这些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他们的观点并确保其得到合理处理。 审理程序的问题。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委会阶段或其他更高层次的审查程序,那么检察官需要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信息都被及时传达给相关的各方,包括被害人家属或委托的辩护人。 综上所述,如果检察院没有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应进一步调查是否存在送达过程中的错误或疏漏,并采取必要措施纠正,以保障法律公正执行。同时,也提醒检察院工作人员提高工作责任心,确保各项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