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谘询您好,我家拆遷,與1992和我母亲和拆遷有個合同,兩個內容,一房屋的補償,二是安排兩個人工作,偉計劃內全民合同工,指標最遲在92辦妥,若客觀原因,從1993發計劃內合同工資,后于體制改革,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是城鎮合同制職工,這樣做,違法不,另外說明,我在體制改革之前,一直上訪要求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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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历史的问题,遗留的制度体系问题,是无法有效解决的,希望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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