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1日,中铁七局与政府就项目开发签订《合同协议书》,2013年9月14日,余龙以个人名义与华宇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13年10月29日华宇公司就该项目与中铁七局签订《施工协议书》,请问违背第三方转包法吗?而且余龙签订合同在华宇公司取得该项目之前,余龙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冯勇向华宇公司支付2千万管理费。而冯勇是华宇公司委派该项目的生产副经理。在项目地,所有人员全是冯勇的亲人或者朋友,请问华宇公司能收取冯勇的管理费吗?
2024-11-03 06:15首先,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中铁七局与政府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和余龙与华宇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都涉及到同一个项目开发,这表明可能存在一个项目的内部承包关系。 关于《工程承包合同》中涉及的管理费问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双方对管理费有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华宇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冯勇支付管理费,需要具体分析合同条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对于华宇公司在项目地雇佣的所有人员都是冯勇的亲朋好友的问题,这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禁止非法拘禁他人或强迫劳动的相关规定。这些行为不仅违法,还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和社会风险。 综上所述,建议华宇公司寻求专业的法律顾问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相关人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