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儿在成都市一家私企上班也3年了,但企业一直给她交的是个人社保,现在却不能在成都市买房,能帮我想个办法吗
2025-04-09 17:12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其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原则上不得超过12%。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单位已经为职工实际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离开原单位到新单位工作时,新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按照新单位所在地的规定补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并享受相应待遇。 因此,建议您与所在公司沟通,了解是否能够变更社保缴费方式,如可能的话,您可以要求公司为您申请补缴之前的相关费用,以确保您的权益不受影响。此外,如果情况确实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