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是安徽合肥人,公司是陕西省陇县的,我2001年入职公司,在公司任职到2003年因生育离职,到2005年2月继续回公司上班至2011年离职,这期间公司未给买过保险,2015年继续入职公司至今,公司在2016年才开始购买社保,现在可否让公司补交之间任职期间的社保?
2022-02-17 16:56根据有关法规,单位应为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入职一定要与单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了纠纷,合同可以作为职工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凭证,按照《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只要存在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员工办理社保。 对于职工入职没有签订合同的,职工可以将历年的工资条、盖了章的证明、工作服装等各种可以证明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材料,保存下来。一旦单位不给办理社保,可以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所在地劳动部门将会出具仲裁意见,职工可以根据仲裁意见,向企业提出补办、新办社保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