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政府霸占老百姓房产转卖犯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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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所有权”第34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36条又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因此,政府强行占用他人房产并将其出售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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