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姐妹两个,父亲属于招姑爷,和母亲一起赡养姥姥姥爷三十余年,姥姥于1989年病故,姥爷至今健在,聋哑意识不太清楚,九十七岁,两年前脑血栓,生活不能自理,老姨提出分担些负担,我们极力推辞,但老姨执意如此,她和我的三个姐姐轮流每人一晚来我家陪姥爷,白天饮食起居以及个人卫生都是我们负责,姥爷生病及平时生活费用从来没用姥爷的二女儿负担过,现在我们这里面临拆迁,老姨提出要房子要钱,并去开发商处通知房子有争议不许接受我们交房子,我们的土地使用证是1987年姥姥还健在时让以母亲名义办的,房本也是母亲和我们的名字,请问母亲的妹妹有权利要房子和钱吗?
2024-07-22 01:51您的问题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家庭继承、房产分割和拆迁补偿。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们一家与姥爷共同生活了30多年,期间一直由您们照顾他的日常生活和医疗需要。此外,您们的土地使用证是在您母亲和您的名下办理的,而房本上也仅列出了您的母亲和您两个人的名字。 关于您母亲的妹妹是否有权要求房屋或金钱,这取决于当地法律规定以及您们之间的协议。通常情况下,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存在明确的书面协议或者口头约定,那么按照这些约定处理争议是比较合理的。 然而,在没有此类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利益。这意味着,除非您们能够证明您们对姥爷的照顾是无偿的(例如,没有得到任何经济回报),否则可能需要考虑如何公平地分配房屋和财产。 在面对拆迁的情况时,您们可以考虑以下几点。 确保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拆迁政策。 尽早准备相关的文件和证据,如户口簿、身份证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给政府机关。 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拆迁补偿事宜,尽可能争取公正合理的待遇。 最后,建议您们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合适的行动维护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