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财产保全 原告在8月8日提交保全申请 我不小心在8月30号这天通知了被告 会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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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担保。如果当事人在保全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因此,您在8月30日的通知不会对原告造成损害。因为在此之前,原告已经提交了保全申请,并且有提供担保的义务。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解答,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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