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3年购房时,只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个简单协议,当时房屋还未建成属期房。协议约定房屋交付日期为2015年1月1日。但开发商至今尚未交房。当时协议中未约定违约责任及违约金数额。请问这种情况下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应适用什么标准?感谢答复?
19天前你好,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同时,你还可以要求开发商在违约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内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最后,如果你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不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