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登记结婚11年离婚。婚后生有一个女儿离婚是3岁了,当初离婚协议写着孩子由男方自行抚养,而现在前夫再婚生了儿子,要求我付女儿的抚养费,且要求我补之前六年的抚养费。理由是女儿以后初中,高中,大学。费用太多负担不起!请问我有必要给予抚养费吗
15天前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就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了书面协议,那么该协议应当被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抚养费。 然而,如果您认为自己确实无法承担女儿的教育费用,您可以考虑与对方协商或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这个问题。此外,您也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例如向亲戚朋友借钱或者申请政府资助等。 最后,建议您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避免情绪化的反应,以确保最终能够解决问题并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