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医师,我们医院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合同制,我与单位签了3年合同,于2017.7.10到期,我于2017.5.26日提交辞职报告,但是由于我于2016.10.8参加了天津市医师规范化培训,这是卫计委规定的每位临床医师必须进行的一项培训,同时我们签订了规培合同,合同规定如不能完成规培需退回培训期间所有的福利及工资,所以单位说据合同我需赔偿违约金56000多,人事科口头解释这事期间给我的福利及社保等,后才给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变更医师注册及社保交接等,据劳动法这是明显不合适的,虽签订了合作,但那个合同也不能凌驾于劳动法之上吧,
2021-06-13 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