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你好!2015年5月份我从友信金融信息服务公司淄博门店借了7万,实际到账也是7万元,合同上是96100元(说包括一个26100的平台服务费)期限36期,每月还3191.9元,已还27期,鉴于这种实际贷款金额和合同金额不一致的合同,能否成为起诉友信公司的依据,并索要未到账的26100元及其产生的利息赔偿?
2021-05-31 11:14一般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