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某所学校的老师,因朋友的小孩想进入我们学校读初中,便托我帮他找关系。学校同事担任招生工作,我便介绍他们认识了。至于他们怎么操作怎承诺,我从未参与。可是最终朋友的小孩也未能到我们学校就读,而且负责招生的同事涉嫌私收钱财被起诉诈骗。朋友以无法追回钱款为由,向我索要一半的损失费用。请问,在此事件中我是否违法,我的朋友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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