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立案审查后适用诫勉谈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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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就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作了规定,其中“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作为“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的重要处理方式,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在监督执纪工作中的地位与纪律处分同样重要。但在实践中,部分同志对纪律处分的运用十分熟悉,但是对谈话提醒和诫勉谈话的理解和适用却多有误区,需要认真加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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