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举报书 控告人:刘江、男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怀德路11号楼4单元101室电话13842353100一、被控告人:张宝坤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所长,孙剑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民警,王九利抚顺市顺城区公安分局河东派出所副所长,控告举报事项:徇私枉法,伪造、变造、隐匿证据、包庇犯罪嫌疑人。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7日12时,申请人在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种子公司附近与犯罪嫌疑人发生刮蹭,继而产生口角、纠结。之后犯罪嫌疑人在同伴的势助下将申请人打伤。经河东派出所出警、证据确凿、经移送抚顺市顺城区检察院公诉后、被退查两次而撤诉。在出示的案卷卷宗显示出
2025-10-09 12:15尊敬的当事人。 您好!根据您的诉求,您希望对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区公安局河东派出所所长张宝坤、民警孙剑、副所长王九利进行控告或举报。请您详细提供以下信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情况并给出相应的建议。 案件的具体细节,包括案件发生的地点、时间、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是否进行了公正、合法的调查取证,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了相关信息等。 您认为存在哪些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录音等)。 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协助您维护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提醒您,在提交控告或举报前,请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您的主张,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此致 敬礼! [您的名字] [您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