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要帐将对方大门砸开,对方到家后与要帐人发生争吵,要帐人害怕对方报警,夺手机,没有推搡,导致对方癫痫发作晕倒,对方摔倒时腰撞在床上,腰椎第一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公安机关认为不是直接造成骨折,适用于治安处罚,对不对?
15天前关于您提到的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足以造成他人严重人身伤害,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虽然行为人没有直接造成对方腰部骨折的结果,但其行为已经造成了对方的身体伤害,并且这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如长期不愈合或并发症等。因此,即使行为人在争执过程中没有明显推搡对方,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但是,在本案例中,行为人并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采取了较为温和的方式,因此可能不会被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综上所述,鉴于上述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对于您的描述,我建议您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