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2020年6月28日县法院己裁定被告在2021年2月1日前居住的房屋交由我处置或管理使用。 二,2021年3月11日,县法院又作出执行和解协议,被告提出因暂时无房子住,他愿付给我一年租金3000元(我放弃)。到2022年3月10日止,如被告仍不卖房清偿借款本息,房屋交给我管理使用或处置清偿借款,余款交给法院。 以上两点说明,此房从2021年2月1日起,实际上法院己判给我管理使用或处置。 咨询问题: 2021年2月后,另一借款人才向被告起诉并走到执行程序。请问现在处置被告房屋,应该按优先主义原则?还是平均主义原则?
2022-06-21 1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