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姥姥有三个女儿一个儿子,5几年把北京的房子都卖了,带着儿子去青岛生活,女儿们都结婚了留在北京。现在刚得知太姥姥当年在青岛有6-70来间房,太姥姥8几年去世的,她儿子也去世了,儿媳妇健在呢,八十多岁了,现在想问问我们北京这边的女儿们有没有继承权。
2025-04-15 12:27关于您提到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继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和遗嘱安排而产生的权利。在中国,对于遗产继承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根据《民法典》,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扶养关系的亲属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太姥姥生前没有立下遗嘱指定财产分配给其他继承人,那么她的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进行分配,即由其配偶、子女以及父母共同继承。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中还有一条特别的规定,即“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所立的遗嘱无效”。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场见证,并且太姥姥生前无法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愿,则其遗嘱可能被视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由于太姥姥已经去世多年,她的子女是否能够继承她的遗产,还要考虑他们是否有能力和意愿履行相应的继承义务。如果有能力且愿意履行义务,他们的继承权应当得到尊重;如果没有能力或不愿意履行义务,他们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综上所述,建议您的北京女儿们咨询专业的律师,了解具体情况并依法维权。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寻求最佳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