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非法集资案报案人(即受害人),该案已刑事判决,四个股东判了三个(无力偿还借用集资公司款的三个股东,法人股东因心脏病被判监外执行,另两个被收监;一企业主股东因在刑事侦查阶段被追缴偿还了绝大部分其企业个人名义借款,未被刑事判决)。请问刑事判决后,我们部分受害人(非吸案称为参与人,我们不认可,因我们的被集资款绝大部分被股东借【占】用不还,应属集资诈骗,我们应是受害人)可否代位民事诉讼第三方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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