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判给女方,但男方养育三年至今,现女方强制要女儿回她身边,三年女方没付过任何之责,男方给女儿做工作,但女儿坚决不去,因女儿不认识她母亲,法院说不考虑孩子,要孩子十岁后才考虑,法院不管孩子哭闹要交给监护人
2025-05-08 16:14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可能遇到了涉及抚养权和子女监护权的争议。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通常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并且可能会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首先,如果孩子已经到了十岁,那么法庭可能会更倾向于听取孩子的意见和决定。在这个阶段,孩子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并参与决策过程。因此,如果孩子坚持留在母亲那里,而母亲想要带回去,法院可能会考虑这个因素。 其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有责任为孩子的成长做出贡献。如果父亲想改变孩子的居住环境,他需要证明自己有能力照顾孩子,并且能够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生活和支持。同样地,母亲也需要证明自己有足够的能力照顾孩子,并且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有权利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您可以考虑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提交申请之前,建议您收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例如孩子的出生证明、医疗记录等。 总之,解决这类争议需要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以找到对所有人的最有利解决方案。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