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12日被一辆无牌电动三轮车撞到,在私人门诊看铁打,由于对方不承认赔偿,于9月22日报案,在9月24日到医院看病,一个月后我到市信访办投诉,过了4天,交警对撞人者询问,对方承认撞人的事实,但交警不出责任书,原因是撞的那天到医院看病相隔12天,请问损效果是按出事那天还是按报案那天计呢?
2025-02-28 05:4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交通事故导致您受伤,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您的损失。 在本案中,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您受到的伤害是由事故造成的,并且这些证据可以支持您的索赔请求。例如,您可以提供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发票、住院记录等文件来证明您的伤情和治疗情况。 另外,您也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律师帮助您处理此事。律师可以帮助您了解您的权利和义务,并为您提供必要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律师还可以代表您与对方进行协商或调解,以达成和解协议。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可能需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及时向专业人士寻求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