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和马上消费金融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后在2017年8月份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成立了另一个公司信鼎,要求我们转签为信鼎的员工,给我们2000元补偿,2月份支付。在2018年1月份,公司又要求我们转签回马上,并不支付之前的费用。而之前签的和马上解除劳动协议,因操作失误盖的是信鼎的章,并未告知我们,直到我们要求提供信鼎的劳动合同时才知道,并要求从新签和马上的解除协议,但这期间的工资社保都是信鼎支付的。请问下这是否有违规,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那2000元补偿,该怎么做呢
2018-01-12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