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有一个关于公司经营和债务纠纷的问题,希望您能帮忙解惑。 A与B与14年合资成立一家公司,A是法人代表,2017年年初A与B进行了法人代表的变更,B成为法人代表。 而2018年四月份,公司被国税局查出有大笔去向不明的发票,进而被国税局罚款大概70万(包含滞纳金) 但是这些出问题的账目是于2016年,A还是法人代表时期,由A以公司的名义开出的,B不知情。 如今B已经缴交了40万税款,但是我想问问,这笔税款到底应该由谁支付?A还是B? 非常迫在眉睫的问题,希望得到您的帮助,感激不尽!
2025-10-21 04:38尊敬的客户, 首先感谢您将此问题提供给我们。根据您的描述,涉及的是一起税务争议案件。由于案件的具体细节和相关法律法规可能因地域、时间等因素有所差异,因此建议您详细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或律师。 对于您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税务违法行为,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您认为自己并非直接责任人,则可能需要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等。 同时,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您有权要求企业对所犯错误进行改正,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在此过程中,您可以考虑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协助处理,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强烈建议您及时联系当地税务机关,获取最准确、最权威的信息和支持。祝您一切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