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家中贵重物品不慎丢失算不算转财产?因为我前夫外遇,我们在2016年协议离婚了。今年我发现他在2013年买了一套洋楼,我想起诉他,但是,我在2011年将家中的收藏品带回娘家不慎丢失了。那么法官是否判我转移财产?这场官司我能赢吗?请速告知!
26天前关于您提到的案件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或车辆等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物。 关于您的个人财物(如家中的收藏品)在离婚时被遗失的问题,虽然遗失是无法避免的情况,但若该遗失物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由夫妻共同购买或产生的,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遗失方有权要求分割这部分财产,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至于您提出的关于法院判决的问题,由于涉及的具体细节较多,建议您向专业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以便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同时,您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帮助您处理相关事宜,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保护。最后,无论结果如何,都希望您能够保持冷静和理性,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