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2年入职,公司在西安(独立法人企业),公司总部在无锡。2015年6月续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为总部制式合同,工作地点标注无锡及甲方新开放区域。个人的常驻地址手填在第三项。目前我产假刚休完,公司在之前便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说给与一些补偿。提出的补偿方案我个人不同意,公司现在以合同上规定我需服从公司安排的工作地点,要求我去无锡上班,未按规定时间前去将按旷工处理,他们会以长期旷工来开除我。因为目前处于哺乳期,个人实际情况根本就是无法离开西安工作啊。请问公司可以这样做吗?我可以拒绝吗?如果我拒绝一直不去,是不是公司就可以以此来开除我?而我得不到任何补偿?
2017-10-21 2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