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年8月26日11时,我车司机(刘国军)驾车在山东蒙阴2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追尾前方鲁Q1651J(4米2货车)右后角,致使鲁Q1651J又与对行的鲁PEG92(半挂车)相撞。司机向右打方向又撞在停在公路上的鲁JDQ818小轿车后尾上(小车司机在他车前面看他自己的车,他车岀故障了,我车撞他车后,他自己的车把他给压死。他车岀故障没按《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开启危险警示灯,没放警示牌)交警定我全责,移交法院开了一次庭,4米2车没不诉不算了(没给书面通知)二次开庭判半挂车无责赔一万,小车和4米2的无责不赔,半挂车保险公司不服又上诉中院还没开庭,我觉的定责不公。
2024-09-04 14:40关于您所描述的情况,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有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您的车辆是负主要责任,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您提到的小车司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开启危险警示灯和放置警告标志,这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被告方能够证明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不存在过错,那么法院可能会判决其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其责任。 此外,如果您认为交通警察的定责不合理,您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同时,您也可以考虑通过诉讼程序寻求进一步的帮助,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等。 最后,建议您密切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信息和政策变化。希望您能够尽快得到公正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