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个门面做生意,合同是一年签。我先付了5000。一年9000元。现在生意难做亏了!我不租了!提前40多天告诉房东。他要求履行合同。我都说我还要40多天房租都不要了!当做损失他还是不肯。当地公安局也欺负人。我想问我能够怎么得到法律保护
2026-03-06 19:00您有权在租赁期间随时终止租赁合同,并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无须支付剩余的租金。因此,在您的情况下,您可以向房东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请求退还已支付的押金和预付款。 如果您与房东协商不成,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例如,您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您的权利。同时,也可以寻求律师的帮助,以确保您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请注意,具体的操作细节可能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请务必在实际操作前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