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一名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因为旷工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旷工是有原因的,因为本人的工作单位存在一些不良的风气,本人也跟领导谈过这个问题,而被领导拒绝了,因为这是一件非常严重的问题)而当时领导跟我说签了这份协议可以获得补偿的,签了之后又跟我说没得补偿,这种情况下是否合法
2025-01-20 16:16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到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您的工作单位存在不良风气,并且您已经和领导沟通并提出意见,这种情况可能导致您的劳动合同无效。 然而,在签署任何协议之前,建议您详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了解所有权利和义务。如果您对协议中规定的补偿有任何疑问,可以向有关法律机构寻求帮助,以确定该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可能的权益保护措施。此外,您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如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