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的爷爷养了他大娘五年埋葬,拆了老人的土坯房,建了砖房居住在农村的房子十几年了,法院以别村村民有我夫爷爷宅基地为由,判决我们一家拆房,返还三里地以外别村村民,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该房建在我结婚前,我没参与。三级法院判决我应当拆房,我也成了失信人,我们丈夫全家都失信人,我户口也没迁入夫家,我夫奶奶气瘫,公爹残肌,冤深似海求助无门。跪求解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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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一户一宅的政策,因此一户只能享有一处宅基地,多余的宅基地是需要返还集体的。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是需要限期拆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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