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 女 今年23岁 在一家工厂打工,7.13号进的厂,8.21号提出的离职,8.23提交离职单,主管不批,开始答应9月底让我走给他们一个月时间招新人,现告诉我没招到人,不让走离职,离职单不愿签字。或者说,走可以,扣除一个月工资 这样合法吗?
17天前您的情况可能涉及劳动关系和雇佣合同的相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要额外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因此,您有权利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拒绝签署离职文件。 建议您与公司进行沟通,明确表达您的立场和要求,并保留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以便在必要时提供证明。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了解自己的权益并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