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临时房屋认购协议书有法律效应吗?铁路开发的住宅楼,2016年3月开始对铁路职工认购并交了首付款,口头承诺可以公积金贷款。楼盘于2017年开始动工,今年4月份通知办理贷款,但由于铁路特殊性和国家政策,铁路公积金方面只能在楼盘竣工后给予办理(说是办理抵押登记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抵押登记是什么意思?)可房地产要求全款和商业贷款二选一,如果等到竣工在办理贷款会不会有什么损失?临时认购协议上有一条:余款应于接到甲方通知30日内到银行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及补齐尾款否则将按照市物价重新核定所购房款并收取尾款。请问这一条有法律效应吗?如果竣工后再办理公积金,房地产有权利收回房子或者是重新定价吗?
2025-10-15 10:4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该规定,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签订有效的合同。如果您是铁路职工,并且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则有权签订临时房屋认购协议书。 关于您提到的“临时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具体取决于其是否经过公证或具有其他法定证明文件。如果该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者由法院确认为有效,那么它就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您提到的“铁路公积金方面只能在楼盘竣工后给予办理”以及“如果等到竣工再办理贷款会不会有什么损失?”的问题,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您的房屋已经建成,且能够满足公积金贷款的相关条件,那么在完成所有必要的程序后,您就有资格获得公积金贷款。反之,如果您的房屋尚未建成,那么您可能无法立即获得公积金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您可以考虑选择商业贷款或其他方式支付剩余款项。 关于“余款应于接到甲方通知30日内到银行办理完相关贷款手续及补齐尾款”,这一条款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符。根据该法,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因此,该条款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您在签署任何法律文书前,仔细阅读并理解其中的所有条款,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