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15日晚上,一伙社会上的男孩闯进长春某汽车驾校宿舍区域寻衅滋事,被该校园17名男同学抓住,用闹事者的带来的弹簧刀,将闹事者扎成二级伤残,该校17名学生中的13名主犯学生已经判刑,剩余这四个都是1999年出生的(当时才15周岁),也参与了,他们四个是主动自首的,虽然,有的打了一拳,有的踹了一脚,但是,两年来警察一直问案和做笔录,这四个孩子每次都非常配合,警方传唤他们随叫随到,两年来警方一直没有结论,可是,就在2017年4月25日,长春某法院突然把这四个孩子抓起来,送到长春看守所,说要判刑,请问律师老师们,这四个孩子应该如何才能获得最低判罚?法院在量刑时是否考虑学生们是正当防卫呢?
2024-09-26 04:46对于您的问题,我需要澄清的是,您提到的“四人”是指哪四个人?他们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他们是正当防卫,则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您能提供更多的背景信息和证据,我可以为您提供更具体的建议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