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6年九月份在东港路金汇苑买的房,当时销售说小学对口临河里,中学对八中可今年这两所学校不收了,他们这种行为构成欺诈吗
16天前你好,你所反映的情况属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对房屋交付时间、产权办理时间和质量标准等作出明确约定,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则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那么开发商应该按照合理的期限进行交付。同时,如果开发商违反合同约定,如延迟交付房屋、延迟办理产权登记或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等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建议你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